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石家庄7月21日专电记者从河北省旅游局了解到,《河北省旅行社管理若干办法》已从7月份起正式实施,拼团、转团、强迫购物等日常旅游中经常遇到的旅游纠纷,新办法都有了明确要求和赔偿标准。
对于旅游广告中经常出现的模糊吹嘘现象,河北省进行了明确规定,要求旅行社的广告、宣传资料、行程等表述必须明确、易懂,不得出现“豪华”“准星级”“3人标准间”等字样。同时,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。未经旅游者同意,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。
对于以往经常引发旅游纠纷的旅游购物问题,河北省此次明确了具体赔偿标准。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,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、延长停留时间的,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%的违约金。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,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%的违约金。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,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。而私自兜售商品,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。
对于违规旅行社的处罚上,河北省要求更加严格。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;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;欺骗、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,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。
对于组团游中经常出现的拼团、转团问题,河北省要求,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,擅自将旅游者转团、拼团的,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%的违约金。解除合同的,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,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。
擅自缩短游览时间、遗漏旅游景点、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,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,并支付同额违约金。遗漏无门票景点的,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%的违约金。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,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、娱乐、医疗保健、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,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。
河北省旅游局有关人士表示,新规对购物、旅游服务、交通工具等问题都进行了明确,不同问题都有具体的处理意见和赔偿标准,既约束了旅行社也方便了游客索赔。今后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达不成一致意见时,应及时向省内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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